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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流动人口购买住房 可在居住地登记为选民
发布者:中国报业公告网 来源:未知 点击:次 发布时间:2011-01-16 17:50

  新华社电(记者 傅勇涛)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14日表决通过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。

  《细则》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作出新规定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选民,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:一是,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,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以上;二是,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租赁住房合同;三是,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两年。同时,《细则》规定,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流动人口,经核对资格后,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,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。

  此外,《细则》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。选举委员会根据10名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的要求,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,回答选民的问题。但是,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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